地點: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403台灣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18號3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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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人頭帳戶時代實務因應座談會|台中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律師公會
2024-4-20

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洗防法》)第15-2條於2023年6月修正施行後,迄今已經將近一年。
就新法公告前交付人頭帳戶之案件,實務見解有認為新法「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要件屬先行政罰後刑罰之告誡行政罰,屬提起公訴之程式規定,在警察機關未踐行裁處告誡之要件前應判決公訴不受理,較為符合《洗防法》第15-2 之增修意旨者 ;亦有認為《洗防法》第15-2條屬新的犯罪型態,與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見解不一。
司法實務過往慣以推定的方式,認定交付帳戶予他人者有幫助犯詐欺、洗錢之間接故意本非無疑,根據司改會行文詢問法務部 、警政署 ,《洗防法》第15-2條「無故交付帳戶(號)罪」告誡處分件數自2023年6月16日至9月30日止,共計1,008件,約佔同時間地檢署辦理電信網路詐欺單純提供人頭帳戶案件,起訴案件的7.70%,新法希望降低司法機關在詐騙案件資源浪費的目的成效顯然可議。
本次《洗防法》增定第15-2條,就「無辜受騙而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人若枉受行政裁處應如何異議?」、「受行政裁處之個案司法實務是否仍維持修法前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論罪的作法?」等問題辯護人應如何辯護,民間司改會將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臺中律師公會共同合辦,邀請實務界的之專家、學者舉辦座談會共同討論,邀請各位同道一同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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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申請律師在職進修證明|欲申請律師在職進修時數者,請於活動當日簽到並領取研習證明單,請自行填具姓名、律師證書字號、時數,離開前再請工作人員核對與蓋章。
日期
2024年04月20日(六)14:00 - 16:00 (限實體參加名額80名,超過名額將排入後補)
地點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18號32樓)
講者
主持 蘇若龍 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講 王 彥 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與談 陳信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議程
時間
議程
13:30 - 14:00
入場、報到
14:00 - 14:05
主持人開場
14:05 - 15:00
就《洗錢防制法》第15-2條交付帳戶罪的適用與競合暨辯護策略分享
15:00 - 15:30
與談人分享
15:30 - 16:00
綜合座談
16:00 -
賦歸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
法務部法檢決字第11204538300號函
警政署警署刑經字第1120012720號函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合辦單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活動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法務專員 張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