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明訂臺灣各原住民族語言亦為國家語言,不應受限制或歧視。2009年《姓名條例》修正後,原住民族人在漢名(漢字名或漢音名)外,亦可並列以族語拼寫之傳統名字。日前司法院憲法法庭《憲判字第4號》過程中,關於原住民各語族依其傳統文化之命名,亦被重點關注討論,因其具有強烈文化識別的外顯表徵甚至認同性。且基於發音特殊性,相較於「漢字」聲韻之有限,以拼音書記之傳統姓名更有其必要與意義。
法規環境貌似友善,其實族人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合法」的拼音本名卻處處受限制,不得不借音使用之「漢音名」亦常出現遭戲謔取笑之不友善對待。日前有族人申請單列拼音名於行駕照上遭拒,更突顯所謂「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多元族群應予尊重」之聲稱僅為空談;行政機關擅越立法授權的自為解釋違反「依法行政」;架空法律規定,越權「規範」原住民之語言自主權,不啻為殖民威權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