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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憲法保障原住民之文化權利,身分認同權為與原住民族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之基本權利。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依自我認同原則決定。原住民族群之文化認同,有多元客觀表達方式,原住民身分法所採用之從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僅係其中一種身分認同表徵,並非唯一。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此外,該判決中並指出:「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本座談會擬針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所提及未來臺灣各原住民族自主決定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之機制,以及相關爭點進行討論。
原住民族自主決定原住民身分,為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自主治理組織運作之最基礎事項,包括語言文化、智慧創作、土地自然資源、諮商同意等集體性權利,是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最需突破的關卡,從以個人身分為基礎、不分族群的原住民政策,轉型為以部落族群集體為基礎的原住民族政策,才能實踐復振原住民族各項權利,且需兩年內要能有一定成果,刻正進行法制化的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涉及改革,亦以集體權漸取代個人權為主導的管理為核心,因此,原住民族自主治理組織運作的增強,已是釋憲案後,必定要面對的課題。
時間: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晚間19:00~21:00
座談人:
歐蜜・偉浪牧師(Tayal)
Haisul Palalavi 教授(臺東大學,Bunun)
文高明委員(原轉會鄒族委員,Cou)
Yabung Haning女士(太魯閣族族群委員,Truku)
Ljegay Rupeljengan教授(成功大學,Paiwan)
陳旻園理事長(原住民族政策協會,Cou)
主辦: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能源環境及人類社會研究中心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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